欧洲专利的生效与验证 一旦欧洲专利经过验证程序,便可以在每个指定国家视为普通的国家专利。验证程序包括向指定国家提交申请、准备翻译成当地语言,以及支付相关的维护费用。 《伦敦协议》概述 《伦敦协议》于2000年10月17日在伦敦签署,旨在减少根据《欧洲专利公约》(EPC)授予的欧洲专利的翻译成本。根据该协议: 尽管如此,各成员国仍保留要求将专利说明书翻译成其官方语言的权利,以备争议时使用。 专利生效的具体规定 欧洲专利在以下国家内自动生效:比利时、德国、法国、瑞士、列支敦士登、摩纳哥、爱尔兰、卢森堡和英国。如果申请人希望在其他欧洲公约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,则需要完成相应的生效程序。 欧洲专利的生效程序还适用于以下国家:奥地利、保加利亚、塞浦路斯、克罗地亚、捷克共和国、丹麦、爱沙尼亚、西班牙、芬兰、希腊、匈牙利、冰岛、意大利、拉脱维亚、立陶宛、北马其顿、马耳他、黑山、荷兰、挪威、波兰、葡萄牙、罗马尼亚、瑞典、斯洛文尼亚、斯洛伐克、圣马力诺、土耳其以及阿尔巴尼亚和塞尔维亚。欧洲专利的效力还可以扩展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,该国与欧洲专利局签署了延伸协议,尽管它不是《欧洲专利公约》的缔约国。 扩展协议 欧洲专利组织分别于2010年、2013年、2014年和2017年与摩洛哥、摩尔多瓦共和国、突尼斯和柬埔寨签署了生效协议。具体生效日期为: 摩洛哥:2015年3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欧洲专利在摩洛哥生效。 摩尔多瓦:2015年1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欧洲专利在摩尔多瓦生效。 突尼斯:自2017年12月1日起,欧洲专利在突尼斯生效,享有与突尼斯国家专利相同的保护范围。 柬埔寨:2018年3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欧洲专利在柬埔寨生效。 格鲁吉亚:自2024年1月15日起,欧洲专利在格鲁吉亚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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